【技术篇】:有关保密工程发包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发布时间:2017/3/14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家对保密工作越来越重视。建设领域很多项目都有保密要求,因此如何做好保密工程的发包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介绍一下与保密工程发包有相关法律法规。

 

 
 
 
 

《保密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2004]48号中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第27号)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苏建办〔2010〕272号)中有关规定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项时,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不得进入信息系统,更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均采用纸质文件交换,并单独编号。

二、各地要立即对在用地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等所有涉及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完善:登录系统时需增加“本项目是否标密”选项,对选择“是”的项目,系统拒绝登录,并提示“标密工程严禁使用本系统”;增强系统日志功能,自动记载登录人、登录时间和进入系统所做的操作。

 
 

END

 
 

结语:因此,保密工程一般直接发包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若保密工程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且保密工程项目不得进入信息系统,更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中标公示),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均采用纸质文件交换。保密工程不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转载自捷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