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下,承包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发布时间:2019/12/19

作 者:凡一  总包之声创作人

来 源:总包之声 公众号(ID:VoiceOfEPC)

 

 

EPC模式是业主发包的主要模式之一,国际上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 (银皮书)和国内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都被广泛使用。

 

在项目实践中,EPC合同模式下,发包人和总包人的责任划分相对明确,工程造价易于确定,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总包人索赔的机会很少;业主的风险相对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EPC合同价款相对固定是建立在合同范围和内容相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外的工程,总包人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所以发包人和总包人除了要明确发包人要求、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规格等要素外,更要在EPC合同中明确发包人和总包人工作界面的划分和职责范围的界定。

 

如上所述,发包人和总包人的责任界定相对清晰。

 

但总包人的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责任划分和双方的履约诚信直接关系到EPC合同执行的成败。

 

一、总包人的合同主体

 

国内EPC合同模式下的总包人的合同主体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设计方是EPC合同的总包方,施工方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或总包方中标后依法组织招标来确定施工方;

 

2、施工方是EPC合同的总包商,设计方在投标阶段明确作为总包方的设计分包商;

 

3、设计方、施工方的联合体是EPC合同的主体,明确一家为总包人的牵头人;

 

4、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公司独立进行投标,中标后作为EPC合同的主体。

 

二、设计方、施工方利益的博弈

 

1、一电厂取水口项目的案例

 

一电厂取水口EPC项目招标,设计院A以EPC模式中标此项目后,依法进行招标来选择施工方,施工方B中标。在施工图纸会审的时候,施工方B发现设计院的设计偏于激进,很多设计都在临界值边缘,比如:水中的取水管安装完成后用吹填的海砂进行覆盖,但项目现场施工条件复杂,施工期又必须经历几个台风,回淤问题不可避免。

 

施工方B多次提醒设计院A的设计存在理想化,应该改吹填海砂覆盖为碎石覆盖,但设计院A为了利益坚持原来的设计不变,施工过程中果然因回淤造成安装完成的取水管撕裂上浮,设计院A要求施工B增加船机设备,进行取水管修复及清淤工作。

 

关于管道上浮的责任问题,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理由,设计院A说是施工方B施工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施工方B说是设计院A的设计太过于激进,回淤是因为吹填海砂进行覆盖时造成的(吹填海砂属于设计院A的另一个施工方),但项目还要继续,虽然开了几次专题会,但双方也没有形成最后的明确意见。

 

在接下来的施工中,这个项目几经周折,安装的管道还是存在撕裂上浮的问题,设计院A终于修改了设计,改碎石进行覆盖,但施工方B的设备投入大大增加,延误了工期又要抢工期,加之回淤清理、碎石增加费用等等,使整个项目的成本超出了设计院A对发包人的合同价。

 

以设计方为主体的EPC合同,设计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无限度的压缩施工方的利润空间,看似是利润,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风险;施工方要聘请外部的设计专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对设计方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把双方的责任更清晰的进行明确。

 

2、一堆场EPC项目的案例

 

施工方C中标一堆场EPC项目,发包人只提供了初步设计的图纸,投标阶段施工方C与设计院D签订了设计协议,但双方在设计责任、设计优化分成和设计报批等方面没有明确双方的责任。投标阶段设计院D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进行了复核,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方C据此进行了报价。

 

工程中标后,设计院完成了施工图设计,但一核算工程量,工程量超出了投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施工方C和设计院D又重新坐在一起谈设计合同,对设计优化分成和设计报批进行了明确,设计院D又重新研究招标文件,结果在面层结构上找到了可优化的项目。

 

这个项目完工后,结果还是比较理想,设计院D不仅收取了设计费,还得到了一部分设计优化的分成,和施工方C实现了双赢。

 

以施工方为主体的EPC合同,在投标阶段就应该签订详细的设计合同,把地勘责任、设计责任、设计标准、设计优化分成及设计报批的责任明确清楚。

 

三、总包方和施工方的合同谈判要点

 

1、施工范围及内容

 

(1)联动试车、配合联动试车是否属于施工方的责任。

 

(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为业主、监理提供的条件由谁负责。

 

2、开工日期

 

总包方的开工时间一般要早于施工方的开工时间,主要涉及到设计的时间、现场条件是否具备等。

 

施工方应要求总包方按投标时确定的图纸提供时间及时提供施工图纸。

 

3、合同模式

 

总包方和施工方的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总价合同模式及调价方式。设计院如果作为总包方,工程量的优化一般会留在自己这边,如果需要施工方来协助和配合,可以约定一定的分成比例。

 

4、资金安排

 

总包方一般会保证收到发包人付款后,向施工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支付,但分包人一般会坚持,发包人付款与否不应作为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对总包方的付款条件太差的话,施工方应该坚持自己的原则。

 

5、工期延误的索赔

 

总包方和施工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6、履约保函

 

如果总包方和施工方是一个集团内的企业,可以使用行政担保代替履约保函。

 

7、进度计划及主要里程碑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进度计划及主要里程碑,但如果因总包方的原因延误的,施工方可以要求进行调整。

 

8、设计优化调整费用

 

设计优化属于设计变更范畴,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设计优化分成原则仅限于使用功能和性能不降低而节省投资的设计优化。对于设计优化方案,应经专家评定、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设计优化节省投资,如何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参与分成。

 

9、预付款、进度款审核、支付时间

 

施工方一般要求尽量缩短总包方的审核和支付时间。

 

10、竣工结算、质保期、质保金

 

施工方一般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完成后,就开始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及起算质保期,不应该是整个工程完工才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及起算质保期。

 

任何的利益博弈必须遵守契约,尊重契约,契约的精髓就是诚信,就是信任对方,一切的契约都是以此为前提,正是这种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无形的信任纽带,契约精神才得以流传。

 

(作者:凡一,总包之声创作人,高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从事投标、造价、成本等管理工作,“造价人家园”公众号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