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IPPCE造价智库“
一、《全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工程造价咨询和投资管控的地位,建议在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中专门写明投资管控在全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提高摆位
《全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缺陷是降低了投资管控在全咨中的地位,尤其是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背景下仍然降低投资管控的地位,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政府投资条例》强化了政府对投资管控责任的追究,包括精准估算、审核概算、执行概算三个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项目要优先釆用全咨,意味着投资管控是全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征求意见稿却降低了投资管控的地位,成为全咨中的一项专项咨询,这是与《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建议在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中专门写明投资管控在全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提高摆位。
二、《全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把工程造价咨询排除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之外,建议进行重大修改
515号文件明确指出全咨包括两个阶段: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七项专项咨询:项管、可(投资咨询)勘设招监造。具体表述:“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但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完全违背了上述表述,生硬地把工程造价咨询排除在第七章“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外,从而构成硬伤。
第五章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共四节,关键内容为一般规定、投资咨询、可研及各咨询的关系及需求;
第六章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包括三节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服务。
第七章为工程专项咨询,一共八节,把工程造价咨询和投资管控混在后评价、保险、风管、信息、融资、绿建一起。
这种标准体系完全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和515号文件融合“项管及可勘设招监造”于一体的全咨灵魂,也违背了《政府投资条例》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控的红线强规,应做重大调整。
调整方向应在第六章增设投资估算及方案优化专节,第七章应增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投资管控专节。这样才能回归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意和初衷。
三、大多数全咨项目尚未完成或尚未完成后评价之时发布《全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略显仓促,建议宜粗不宜细
515号文件指出:“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并进一步强调:“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从515号文件原意看,应是国家层面建标准体系,企业层面建具体标准;标准体系宜粗,具体标准宜细。
此次《全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未经充分总结各全咨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全咨标准尚未形成共识的时候,况且一批全咨项目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尚未完成后评价,马上出台国家层面的全咨技术标准,略显仓促,准备不足,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改思路不符。建议按515号文件精神建立“全咨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宜粗不宜细,待实施全咨数年有具体经验后再制定全咨服务技术标准就更具科学性。
以上就是尹贻林教授的三点建议。
2020年4月30日